贝达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1-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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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经过认真讨论和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发行H股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发行H股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要,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平衡公司现有股东及未来H股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方案,并同意将本议案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提名童佳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童佳女士的履历资料,其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的其他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童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三、对《关于提名黄欣琪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候选人黄欣琪女士的履历资料,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规定,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员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黄欣琪女士的任职资格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黄欣琪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四、对《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系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预计金额根据过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实际情况和未来计划而作出,是合理的、必要的。交易符合双方精准医疗合作业务发展的需要,对方在基因检测、分析方面的优势可以对公司销售、研发和临床研究业务的开展起到帮助和支持作用,公司业务不会形成对交易对方的依赖,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具体服务项目的费用按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定,定价遵循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等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相关事项。
    
    五、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六、对《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保证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8亿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七、对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的专项意见
    
    针对公司与杭州瑞普基因科技有限公司等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低于预计的情况,我们认真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了解并确认事实如下:(1)恩沙替尼的上市后研究相应的基因检测费用较预计延后支出;(2)2020 年受上半年疫情影响,部分探索性临床研究项目的样本尚在收集过程中,检测程序将在样本收集完整后统一启动,因此相关的检测费用在 2020 年尚未发生;(3)受疫情影响,瑞普基因委托的市场推广活动比预计减少。综合上述因素影响,2020 年初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未足额发生。我们认为这是因不可抗力以及公司对相关项目进程进行调整导致的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JIANGNAN CAI 赵骏 汪炜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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