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涉及本次会议事项的所有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增强公众投资者的信心,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推动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的自有资金,公司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和支付能力,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段东辉、潘红波、郭敏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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