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实现自身快速发展的同时,积极履行公众公司的社会责任,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现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综合考虑因素
经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状况、重大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股东合理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以有效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的决策和论证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公司在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下(公司亏损时除外)可以回购股份。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年)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其他方式或者几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现金分红较股票分红、其他方式分红具有优先顺序。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但应保证公司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如采取现金、股票或其他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当符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在不存在下述情况时,公司原则上应每年度现金分红一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1.当年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0.1元人民币;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3.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母公司)超过70% 。
(三)利润分配计划
1.公司利润分配方式以现金分红为主,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年度的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配。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2.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应进行现金分红。
尽管当年盈利,但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公司当年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可以降低:
(1)当年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0.1元人民币;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3)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母公司)超过70% 。
3.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情况下,公司应适当加大现金分红的比例。
4.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5.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和监督程序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利润分配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在决策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3.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5.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若需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经持有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
6.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四、其他
(一)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生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五、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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