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公司拟对《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为规范烟台东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为规范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 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
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中小企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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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深圳证券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
司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
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 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有关
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协议并报深 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协议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协 案,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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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 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
日起一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存储募集资金的商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履行
业银行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监管协议。该商业 募集资金使用监管协议。该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
3 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
通知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末配合保荐人 情况,以及存在末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
查询与调查专用账户资料情况的,公司可以 调查专用账户资料情况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
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 第十一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有规定,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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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
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二十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己投入 第二十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己投入募集资金运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 用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 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 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5 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且 务后方可实施,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
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 过6个月。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月。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 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
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6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 50%;
金净额的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
月; 适用);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董事、监事会出
集资金(如适用); 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六)保荐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 (七)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
意的意见。 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
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 前,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告。
并公告。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 (下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
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 借款,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12个月内累计 30%。
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 当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
借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
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 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 第三十一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
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 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
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
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或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或低于该项
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 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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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 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四条、
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 二十七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应当按照第二十四条、二十七条履行相应程
序及披露义务。
8 第三十九条 保荐人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 第三十九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
中约定,保荐人至少每个季度对公司募集资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原《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后的《募集资金专项
管理制度》,尚需提交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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