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独家代理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事
前认可意见
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前知晓并对本议案予以初审,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对公司与关联方Grifols International, S.A.签订《独家代理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事前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充分了解,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基于上海莱士及Grifols, S.A(以下简称“基立福”)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及基立福重大资产重组时作出的承诺履行之交易行为,有利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有助于重组相关承诺的履行以及促进双方业务的拓展。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促进财务状况、提升公司经营成果,公司及下属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协议的定价原则和履行方式遵循了公允合规的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规则的规定。提请公司注意防控风险,保护公司利益,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进行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本页无正文,系《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独家代理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谭劲松 杨翠华 彭玲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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