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独家代理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人作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独家代理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是基于上海莱士及Grifols, S.A(“基立福”)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及基立福重大资产重组时作出的承诺履行之交易行为。上海莱士拟与基立福下属公司Grifols International, S.A(“基立福国际”)签署《独家代理协议》,上海莱士及下属公司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安徽同路医药有限公司、郑州莱士血液制品有限公司及浙江海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或双方认可的其它主体拟接受基立福国际的授权在指定区域独家销售其产品。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及下属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及下属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协议的定价原则和履行方式遵循了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议案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
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独家代理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谭劲松 杨翠华 彭玲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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