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ST北能 公告编号:2021-001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1年1月4日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清环能”)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川01民初4417号,案件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及新增重大诉讼公告》(2019-80)。
二、案件判决情况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公司与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汽车城”)于2008年11月2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于2020年6月5日解除;
2、西部汽车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退还购房款3600万元;
3、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3号3楼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成房权证监证字第1888711号)退还给西部汽车城;
4、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协助将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3号3楼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成房权证监证字第1888711号)变更登记至西部汽车城名下;
5、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18万元,由公司负担17.09万元,西部汽车城负担17.09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与西部汽车城的诉讼,一审已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以审计报告结果为准。
四、备查文件
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川01民初4417号。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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