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
落实函的专项核查意见
容诚专字[2020] 361Z0507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
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
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100037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RSM China CPA LLP
Tel:+86 010-66001391
关于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mail:international@rsmchina.com.cn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
落实函的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所”)于2020年9月7日出具的《关于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67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根据贵所出具的《问询函》的要求,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
简称“申报会计师”或者“我们”)作为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发行人”)的申报会计师,对问询函中涉及申报会计师的相关问题
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就《问询函》中涉及申报会计师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三、请发行人说明 2019年末商业承兑汇票的期后处置情况,包括兑付、背书、贴现等的具体金额、比例等。
请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末商业承兑汇票的期后处置,包括兑付、背书、贴现等的具体金额、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9年末持有的 2019年末已背书未到期 2019年末商业承兑
期后处置情况 商业承兑汇票 未终止确认的商业承兑 汇票余额合计
汇票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到期兑付 5,027.10 77.63 - - 5,027.10 24.65
2019年末持有 1,448.39 22.37 - - 1,448.39 7.10
到期终 期后背书
止确认 2019年末已背
书未到期未终止 - - 13,921.07 100.00 13,921.07 68.25
确认
合计 6,475.49 100.00 13,921.07 100.00 20,396.55 100.00
二、申报会计师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主要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取得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1-6月商业承兑汇票备查簿,检查2019年末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2019年末已背书或贴现未到期未终止确认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期后处置情况;
2、对2019年末商业承兑汇票期后托收情况,检查到期托收银行回单等;对2019年末商业承兑汇票期后背书情况,检查网银电子背书记录等;
3、检查已背书的2019年末商业承兑汇票是否均已到期;
4、访谈发行人采购部门及财务部门负责人,了解背书给供应商的票据是否存在由于出票人票据到期无法支付,供应商向发行人追索的情形;
5、向供应商函证截至2020年6月30日往来款项余额,结合回函结果核实已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是否存在由于出票人票据到期无法支付,供应商向发行人追索的情形。2019年末商业承兑汇票已背书及期后背书金额合计15,369.46万元,其中向前述已函证的供应商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占97.16%;
6、获取发行人期后发生的诉讼事项,检查是否存在由于出票人票据到期无法支付,供应商向发行人追索的情形。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
发行人说明的2019年末商业承兑汇票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期后处置情况与我们的核查结果一致。
(此页无正文,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专项核查意见》(容诚专字[2020] 361Z0507号)之签字盖章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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