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事前审核,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及相关议案。目前该事项正处于积极推进过程中。本次对《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之论证分析报告》、《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等文件所进行的修订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需要进行的调整。
二、公司本次修订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等文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促进公司长远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赵曙明 李文智 朱增进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