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隆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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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1年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一节 内幕信息
    
    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五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1/3以上监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消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十八)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及违规处罚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价格。
    
    第八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其部门(公司)相关的内幕信息;遇有需要协调的内幕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披露事项。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应及时进行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如违反本制度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公司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后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备。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主要股东,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供公司自查以及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查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八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广东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
     序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码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姓名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
    
    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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