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隆股份: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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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2021年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属于风险投资: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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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投项目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第七条 公司应致力于发展主营业务。风险投资必须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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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
    
    项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四章 风险投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第十三条 董事长负责管理公司风险投资的运作,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负责签署与公司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等。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与管理部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为董事会决策提供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负责风险投资资金的筹集、使用,以及保证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管。
    
    第五章 风险投资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 风险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提出,由投资与管理部进行前期调研、评估,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给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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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对投资方案进行分析和研究,提供决策建议,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提交董事长确认,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九条 董事长对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后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进行事前审查。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进行风险投资事前审查后,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审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董事会按照风险投资审批权限,对风险投资做出是否实施的决议,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投资与管理部、财务部和审计部负责项目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六章 风险投资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二十三条 风险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项目专管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专管员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1、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2、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利;
    
    3、向公司董事长和相关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审计部协助审计委员会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由审计委员会及时报告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会。
    
    第七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和已经开展的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风险投资活动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对外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对于擅自公开公司风险投资活动信息的人员,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由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风险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风险投资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对外信息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本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中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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