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泉股份
股票代码:603179
信息披露义务人1:江苏新泉志和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05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2:唐志华
住所及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3:唐美华
住所及通讯地址:江苏省丹阳市
股权变动性质:因可转债转股、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导致持股比例被动
稀释(减少),持股数量增加系公司实施2017年和2019年度利润分配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事项所致,未发生主动增持和减持行为。
签署日期:2021年1月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15 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和《15 号准则》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持股计划.....................................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1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2
第八节 备查文件及地点..............................................13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4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报告书、本报告
书、简式权益变 指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动报告书
新泉股份、上市 指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江苏新泉志和投资有限公司、唐志华、唐美华
新泉投资 指 江苏新泉志和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
(一)基本情况企业名称 江苏新泉志和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志华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注册地址 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0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115810638936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服务,建筑装饰材料的批发兼零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1年8月24日至2031年8月23日
股东构成 唐敖齐持有51%的股权,唐志华持有49%的股权
(二)董事、主要负责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新泉投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唐志华 男 执行董事 中国 江苏常州 否
唐敖齐 男 总经理 中国 江苏丹阳 否
曹燕 女 监事 中国 江苏常州 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新泉投资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
(一)基本情况
唐志华先生,197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现住所在江苏省常州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唐志华先生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3
(一)基本情况
唐美华女士,196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现住所在江苏省丹阳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唐美华女士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新泉投资为公司控股股东,唐敖齐先生和唐志华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唐敖齐先生和唐志华先生系父子关系,唐敖齐先生与唐美华女士系父女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新泉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唐志华先生和唐美华女士分别持有公司9,781.044万股、5,278万股、1,820万股股份,合计持股数量为16,879.044万股;持股比例分别为30.76%、16.60%、5.72%,合计持股比例为53.08%。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公司可转债转股、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由稀释前的 58.18%降至当前的53.08%,合计被动稀释5.10%。合计持股数量由9,274.20万股变为16,879.044万股系公司实施2017年和2019年度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导致其持股数量增加,未发生主动增持和减持行为。
二、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安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新泉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唐志华先生和唐美华女士分别持有公司5,374.2万股、2,900万股、1,000万股股份,合计持股数量为9,274.2万股;持股比例分别为33.72%、18.19%、6.27%,合计持股比例为58.18%。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期间,公司总股本变动原因:
(1)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8年12月10日进入转股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累计转股23,957,251股;
(2)公司分别于2017年11月和2018年11月完成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并在2018年12月、2019年6月、2019年8月和2020年3月完成了对离职激励对象和因业绩不达标导致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扣减回购注销股份数量后净增加股份数为3,031,900股;
(3)公司于2018年5月实施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于2020年5月实施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3股。
上述情况导致公司总股本由159,400,000股增加至318,006,722股,进而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新泉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唐志华先生和唐美华女士分别持有公司9,781.044万股、5,278万股、1,820万股股份,合计持股数量为16,879.044万股;持股比例分别为30.76%、16.60%、5.72%,合计持股比例为53.08%。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由58.18%被动稀释至53.08%,合计被动稀释5.10%。合计持股数量由9,274.20万股变为16,879.044万股系公司实施2017年和2019年度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导致其持股数量增加,未发生主动增持和减持行为。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新泉投资已累计质押公司股份 45,000,000 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46.0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提前购回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2)。另外,因新泉投资开展了融资融券业务,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9,781.044 万股的结构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7,581.044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总数的77.51%;通过中信建投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2,20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2.49%。
除此之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股权质押情形。
五、所涉及的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披露收购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等后续工作。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期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江苏新泉志和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志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唐志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唐美华
日期: 2021年1月4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及地点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新泉股份投资管理部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 上市公司所在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
限公司 地 555号
股票简称 新泉股份 股票代码 603179
江苏新泉志和投资有限公 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05号
信息披露义务 司 信息披露义务
人名称 唐志华 人通讯地址 /
唐美华 /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
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比例发生 人 有 √ 无□
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是 √ 否□
人是否为上市 人是否为上市
公司第一大股 是 √ 否□ 公司实际控制 新泉股份实际控制人为唐敖齐
东 人 和唐志华父子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 赠与□ 其他 √因公司可转债转股、股
权激励导致持股比例被动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新泉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唐志华、唐美华:
人披露前拥有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数量: 92,742,000股
司已发行股份 持股比例: 58.18%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 控股股东新泉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唐志华、唐美华:
后,信息露义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务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 持股数量:168,790,440股 持股比例:53.08%
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5.10%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是□ 否√
来12个月内继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6个
月是否在二级 是□ 否√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
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是□ 否√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 是□ 否√
除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保
,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
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不适用
准
是否已得到批不适用
准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江苏新泉志和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志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唐志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唐美华
日期: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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