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公平、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二)权益保障原则。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三)高效率、低成本原则。采用先进的沟通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降低沟通成本;
(四)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五)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六)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七)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为: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五)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六)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股东大会、说明会、一对一沟通、电话咨询、邮寄资料、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路演、现场参观、公司网站等。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五)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六)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九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条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二十三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六条 证券投资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 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七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证券投资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证券投资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三十条 证券投资部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章 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突发事件是指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可能或已经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偶发事件,如经营业绩大幅增长或下滑、媒体报道严重失实、司法行政处罚、诉讼仲裁、遭受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重大重组、重大合同、领导人变更、股价异常波动、股票紧急停牌、市场不利传言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裁、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十五条 公司遇到突发事件时,应遵循以下处理原则:
(一)统一领导: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事件信息。
(二)分级处置: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实行分级、分类处置。公司本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各主要参股公司发生突发事件后,由公司本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各主要参股公司负责处置工作的具体事项,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处置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
(三)快速反应: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公司本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各主要参股公司应建立评估预警和处置的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确保应急系统有效运作,切实做到反应快捷、行动迅速、措施果断。
(四)积极预防: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和风险隐患,公司本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各主要参股公司应加强日常监测,做好预防、预警工作,积极防范。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中止应急处理;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置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四)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五)协调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一经启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组织资源配置,迅速将突发事件情况向监管部门汇报,并取得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
(二)进行自查工作,快速搜集了解公众及投资者的反应和市场舆论,全面掌握相关信息;
(三)分析已掌握的信息,制订突发事件管理计划,统筹安排,确立突发事件处理的目标、策略、程序、方法等;
(四)形成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证券监管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汇报;
(五)根据相关规定、相关部门的指导意见及突发事件等级,决定是否将突发事件处理方案及结果予以公告;
(六)必要时可开设突发事件处理热线,公司相关人员统一口径积极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七)必要时可采用新闻发布形式,通过相关媒体让公众及投资者了解事件真相;
(八)必要时可邀请公正、权威的专业机构帮助解决突发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和准确性。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内部的各项规范性文件要求,可以设立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临时小组(以下简称“新闻临时小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担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启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和发布内容,负责新闻发布;
(三)接待、组织和管理媒体记者采访;
(四)收集、跟踪、分析市场舆论,有针对性地提供事件相关内容及情况,批驳谣言,报告真相。
第三十九条 公司本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各主要参股公司应高度重视日常预警、预防工作,由各部门、各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一负责人。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信息报告和沟通。一旦发现有警情时,应尽快加以核实并报告至应急领导小组,同时按照突发事件等级上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证券监管部门;应急领导小组应尽快决定并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实施前期控制,及时沟通反馈。
第四十条 突发事件处置期间,公司本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各主要参股公司应保持联系畅通。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处置需要,召集参与处置人员开展工作,被召集人员应服从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公司本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各主要参股公司应予以积极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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