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环境”或“公司”)于 2021年1月4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依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经讨论后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经认真审阅王炎峰先生的个人简历,王炎峰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决的情况,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要求;公司董事会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王炎峰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自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王新、彭颖红、王泽霞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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