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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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 Washington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第八届监事会2020年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五)《关于召开202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六)《关于召开202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七)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其他会议资料。
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上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的,与正本内容一致,文件材料为复印件的,与原件内容一致。
三、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并公告。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于2020年12月11日形成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并于2020年12月12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128)(以下简称“《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12月31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北正黄旗59号世纪金源香山商旅酒店第一会议室(香山公园东门外)召开。公司此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9:15至2020年12月3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内容与《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8人,代表股份405,710,6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605%。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403,104,4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909%;(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44人,代表股份2,606,1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5%。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
2、除本所律师、公司股东之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通知》载明的2项议案进行了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监事代表共同对现场会议的投票表决情况进行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结合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1年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
股份数量(股)效表决权股份 股份数量(股) 效表决权股份 股份数量 有效表决权
(股) 股份总数比
总体表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例
决情况
402,897,337 99.3066% 2,813,287 0.6934% 0 0.0000%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议中 占出席会议中 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 小投资者有效 小投资者有效 股份数量 中小投资者
资者表 股份数量(股) 表决权股份总 股份数量(股) 表决权股份总 (股) 有效表决权
决情况 数比例 数比例 股份总数比
例
13,357,227 82.6024% 2,813,287 17.3976% 0 0.0000%
2、以普通程序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
股份数量(股)效表决权股份 股份数量(股) 效表决权股份 股份数量 有效表决权
(股) 股份总数比
总体表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例
决情况
405,256,824 99.8881% 453,800 0.1119% 0 0.0000%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议中 占出席会议中 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 小投资者有效 小投资者有效 股份数量 中小投资者
资者表 股份数量(股) 表决权股份总 股份数量(股) 表决权股份总 (股) 有效表决权
决情况 数比例 数比例 股份总数比
例
15,716,714 97.1937% 453,800 2.8063% 0 0.00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票数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议未对《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的提案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具有合法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第二部分 结 尾
一、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0年12月31日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姚刚、程凤。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正本、副本份数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此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程守太
经办律师:姚 刚
程 凤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