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现就⒛⒛年12月 31
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
鉴于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进一步明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之身份 ,公司调整了⒛⒛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部分条款,并对《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⒛⒛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编制了《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⒛⒛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修订稿)》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和预案修订事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切实可行,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贝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乃 号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公司⒛⒛年度非公开
发行A股股票方案部分条款的议案》和《关于修订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⒛⒛年
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以 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属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蒋剑雄 陈伟华
傅黎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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