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对应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独立意见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对应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材料,并就有关情况询问了公司相关人员。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是公司在突发新冠疫情影响下根据目前客观环境及公司实际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履行了必须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徐莉萍、沈鸿烈、钟瑞庆
2020年12月31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