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
下简称“《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
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
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
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
《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
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各业务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为“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认为特定信息需要暂缓、豁免披露或董事长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的,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应及时提出申请并履行审核程序:
(一)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应完成以下事项并将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①提出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理由和依据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
办理审批表》(附件一);
②提供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全套资料并确保提供的资料完整、无遗漏;
③对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
④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函》(附件三);
⑤申请人判断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能够保密并提供相关依据。
(二)董事会秘书将上述资料报董事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
(三)董事长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暂缓、豁免披露申
请人应做好暂缓、豁免信息的后续管理:
①应继续将内幕信息知情人人数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如因业务需要新增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应要求其承诺保密,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函》,并进行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报告给董事会秘书;
②及时将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重要进展情况报告给董事会秘书;
③当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暂
缓、豁免披露申请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该事项的进展并提供相关资料,配
合进行信息披露。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对于实施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应将相关
申请文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函》等相关资料
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
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
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业务指引》和本
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
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本
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于2020年12月30日修订并生效。
附件:
1、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
表
2、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函
附件一: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类型 □暂缓□豁免
暂缓或豁免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知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书面保密承诺
情人登记表 □是□否 □是□否
申请人确认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件二: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内容(注1)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 身份证号码/企业注证券账户号码单位/部门 与公司的关系职务或岗知悉内幕信息的时内幕信息所处的知悉内幕信息登记时间 登记人
姓名/名称 册号 (注2) 位 间/地点(注3) 阶段(注4) 方式(注5)
1
2
3
4
注1:内幕信息内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登记。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该单位与公司的关系类别(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
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3: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注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5:填报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6:若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为自然人,请提供其配偶、子女和父母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序号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亲属关系(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1
2
3
4
附件三: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因 事项获悉了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内幕信息。上述内幕信息的基本情况为:
鉴于此项信息属于申联生物尚未披露的内幕信息,并且申联生物已经告知本人/本单位需依法承担的保密义务,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严格控制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2、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上述内幕信息,也不利用上述内幕信息买卖申联生物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申联生物证券。
3、本人/本单位承诺在对外提供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使用上述内幕信息,不以任何形式披露或泄露内幕信息,确有必要对外提供或公开发布的,应提前征得申联生物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供或公开发布。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上述内幕信息被泄露的,本人/本单位将立即通知申联生物。
5、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违反任何承诺致使申联生物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赔偿申联生物全部经济损失。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章): 证件号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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