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本次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本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设立浙江华视智检科技有限公司,并通过表决权约定对其实际控制,有利于推进公司在相关领域的战略布局,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公司采用与关联人共同投资且由上市公司控股的方式,有利于发挥上市公司的研发优势、品牌效应,关联人的资金优势,同时充分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实现多方共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没有参加议案表决,也没有代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杨华勇、刘翰林、张玉利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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