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2020年12月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
1、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能否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出资比例、实施方案等属初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3、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原则,若员工认购金额较低时,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不成立的风险;若员工认购资金不足,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低于预计规模的风险。
4、公司后续将根据规定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
1、《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制定。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的核心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骨干、核心技术骨干、市场营销业务骨干以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应当予以激励的人员。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41】人,其中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6】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4、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的资金总额上限为【587.81】万元,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资金来源为公司根据《股权激励基金计划》提取的股权激励基金、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5、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是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股票及其他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
6、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含各期)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最终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7、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锁定期: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不超过24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持股计划名下之日算起。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8、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将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9、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公司成立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作为持股计划的管理方,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并对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公司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10、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董事会提出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授权公司管理层予以实施。
11、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12、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13、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目 录
声 明................................................................... 2
风险提示................................................................. 3
特别提示................................................................. 4
目 录................................................................... 6
释 义................................................................... 7
第一章 总 则............................................................ 8
第二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9
第三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及规模......................... 11
第四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及锁定期限............................... 12
第五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13
第六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方法........................... 19
第七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21
第八章 公司融资时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22
第九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23
第十章 其他重要事项..................................................... 24
释 义
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百利电气、本公司、指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百利电气股票、公 指 百利电气普通股股票,即百利电气A股股票
司股票、标的股票
员工持股计划、本
持股计划、本员工 指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持股计划
草案、本草案、本 指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持有人 指 出资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苏州贯龙 指 苏州贯龙电磁线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成都瑞联 指 成都瑞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泵业集团 指 天津泵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百利通海 指 天津百利通海商贸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管 指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信息披露工作指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
引》
《公司章程》 指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部分合计数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第一章 总 则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为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提高核心人员的归属感和忠诚度,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为公司长期稳健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促进公司长期、健康、持续发展。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二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一)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所有持有人均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年度发展战略及人才发展情况拟定,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确定。
(二)持有人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骨干、核心技术骨干、市场营销业务骨干;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应当予以激励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1、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制度或纪律、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并受到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损失的;
5、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重要经营和技术秘密或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6、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建立劳动关系的;
7、未按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
8、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的不适当人选。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41】人,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6】人,其他员工不超过【35】人,最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及认购金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情况,对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三、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需就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资金及股票来源、期限及规模、管理模式等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等发表明确意见。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原则、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资金总额上限为【587.81】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587.81】万份,由公司员工全额认购。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金额为准,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
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申报认购,申报份额如多于弃购份额的,由管
理委员会确定认购人选和份额。
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 姓名 职 务 拟认购份额不超过 占总份额比例
(万元) (%)
1 史 祺 公司董事、总经理 80.00 13.61
2 乔 霖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25.00 4.25
3 孙文志 公司副总经理 25.00 4.25
4 李 军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25.00 4.25
5 刘 敏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5.00 4.25
6 尚志文 公司董事、泵业集团董事长 13.52 2.30
7 胡 刚 泵业集团总经理 13.52 2.30
8 马士光 泵业集团副总经理 4.00 0.68
9 王 钧 泵业集团副总经理 4.00 0.68
10 史建亮 泵业集团财务总监 4.00 0.68
11 高云旭 成都瑞联总经理 60.24 10.25
12 王 维 成都瑞联副总经理 30.06 5.11
13 李晓阳 成都瑞联副总经理 30.06 5.11
14 王化毅 成都瑞联副总经理 30.06 5.11
15 白文敏 苏州贯龙副董事长 53.96 9.18
16 聂军芳 苏州贯龙副总经理 33.72 5.74
17 其他管理、技术、营销等骨干人员25人 130.68 22.23
合 计 587.81 100.00
第三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及规模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根据《股权激励基金计划》提取的激励基金、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股票及其他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来持有百利电气股票。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四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及锁定期限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不超过24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持股计划名下之日算起。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上限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不含2/3)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特殊情况,导致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不含2/3)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以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二)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是否卖出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五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作为本持股计划的管理方,负责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以外的股东权利等具体工作,公司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一、持有人会议
(一)持有人会议参会原则
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
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的事项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4、审议和修订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以外的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四)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2、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持股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单位持股计划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二、管理委员会
(一)管理委员会基本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以外的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
(二)管理委员会成员构成
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3、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以外的股东权利;
5、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等文件;
6、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分配;
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8、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9、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1、本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2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4、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5、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6、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持有人
(一)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持有人依照其实际出资份额享有本持股计划资产的收益权,本员工持股计划自愿放弃所持有股票的决策权。持有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金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款,自行承担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投资风险,自负盈亏;
2、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3、在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内,不得要求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4、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4、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5、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6、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证券、资金账户相关手续以及购买的股票的锁定、解锁以及分配的全部事宜;
7、授权董事会变更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8、授权董事会拟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协议文件;
9、授权董事会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本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10、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宜作出决定;
11、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做出解释;
12、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清算完成之日止,并同意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具体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五、管理机构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视实施情况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提供咨询、管理等服务。
第六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方法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
本员工持股计划享有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三)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四)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持有人会议决定是否进行分配。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管理委员会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
(六)存续期内,如激励对象出现前述第二章中“(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的情形,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在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到期进行权益分配时,按照该激励对象原始出资金额与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的原则,向其分配权益。
(七)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退休: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未尽事宜,由管理委员会决定。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权益的处置办法
当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分配。
若员工持股计划届满时,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具体处置办法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七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等事项,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
人所持2/3以上(不含2/3)份额同意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所持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在不违背政策要求的情况下,经管理委员会提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不含2/3)份额同意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第八章 公司融资时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九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程序,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相关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七、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第十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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