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秀峰、陈良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206号
陈秀峰、陈良:
你们作为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减持、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股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等被动稀释,于2019年8月16日至
2020年11月23日期间,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从26.49%降至20.81%,
累计减少5.68%。2020年11月4日,你们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累计减
少达5%,但你们未能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
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直至2020年11月27日才披露《简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时陈秀峰未按规定停止交易,于11月4日至
11月23日期间继续减持公司股票,减持比例为0.675%。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2.3.10条、第5.1.1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合规买卖公司股票,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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