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于会前认真阅读了会议拟审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事前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公司拟审议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该等方案及相应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等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立芳
剡根强
边新俊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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