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康生物”)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9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分析,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具体如下: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能够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的情形,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6、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措施。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及相关填补措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措施的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能有效降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防范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
7、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房地产业务进行自查并出具了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对公司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作出了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立芳
剡根强
边新俊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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