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公司行业地位稳定,业务发展良好,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建立长期有效的激励机制,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回购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股份预案。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8日
(本页无正文,为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罗杰 陈良照 张健
时间: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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