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仔细审阅了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文件,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和审议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等事项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不存在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及机制,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增强核心经营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激励和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孙积禄、满莉、张传福、崔少华、陈景善、张有全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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