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9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现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文件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实施预留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0年12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授予日为2020年12月29日,并同意以19.4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授予10.83万股限制性股票。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志华 沈玉平 赵伟
2020年12月29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