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合光能: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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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99 证券简称:天合光能 公告编号:2020-055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相关议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保障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现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假设前提
    
    1、假设未来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包括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利息摊销等)的影响。
    
    2、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公司拟发行合计不超过526,500.00万元(含本数)可转换公司债券,假设按照上限发行526,5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等影响。假设公司于2021年5月末完成本次可转债发行。本次可转债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及时间将根据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情况、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3、本次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期限为6年,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则分别假设截至 2021年12月31日全部转股或全部未转股两种情形。该转股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可转债持有人完成转股的实际时间为准。
    
    4、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4,059.52万元和61,118.11万元。假设公司2020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按前三季度年化处理,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按较2020年持平、增长30%、增长50%分别测算(上述增长率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的盈利预测,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假设不考虑本次可转债票面利率的影响,仅为模拟测算需要,不构成对实际票面利率的数值预测。
    
    6、假设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为24.87元/股(实际转股价格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为基础确定)。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的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
    
    7、假设不考虑未来分红因素的影响。
    
    8、假设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后全部以负债项目在财务报表中列示。该假设仅为模拟测算财务指标使用,具体情况以发行完成后的实际会计处理为准。
    
    (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2019年度/2019   2020年度/2020    2021年度/2021年12月31日
                                     年12月31日     年12月31日      全部未转股      全部转股
     假设一:公司2020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按前三季度年化处理、2021年度同比2020年度增长率为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4,059.52        110,881.31     110,881.31      110,881.31
     (万元)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61,118.11        100,912.92     100,912.92      100,912.92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6             0.58          0.54            0.53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基本每股              0.35             0.53          0.49            0.48
     收益(元/股)
     稀释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6             0.58          0.54            0.53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稀释基本              0.35             0.53          0.49            0.48
     每股收益(元/股)
     假设二:公司2020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按前三季度年化处理、2021年度同比2020年度增长率为3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4,059.52        110,881.31     144,145.70      144,145.70
     (万元)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61,118.11        100,912.92     131,186.80      131,186.80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6             0.58          0.70            0.69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基本每股              0.35             0.53          0.63            0.63
     收益(元/股)
     稀释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6             0.58          0.70            0.69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稀释基本              0.35             0.53          0.63            0.63
     每股收益(元/股)
     假设三:公司2020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按前三季度年化处理、2021年度同比2020年度增长率为5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4,059.52        110,881.31     166,321.96      166,321.96
     (万元)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61,118.11        100,912.92     151,369.38      151,369.38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6             0.58          0.80            0.80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基本每股              0.35             0.53          0.73            0.73
     收益(元/股)
     稀释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6             0.58          0.80            0.80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稀释基本              0.35             0.53          0.73            0.73
     每股收益(元/股)
    
    
    注:上述假设仅为测试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盈
    
    利情况的观点,亦不代表公司对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
    
    二、关于本次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将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逐渐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且存在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若投资者在转股期内转股,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摊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因此公司在转股期内将可能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另外,本次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公司本次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三、本次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董事会谨慎论证,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实力,增强公司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体分析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以现有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为基础,有效提升公司高效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的生产能力,发挥技术优势,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
    
    随着项目的投产,公司将进一步提升产能,积累生产经验,并在生产过程中不断改进提升生产工艺,为进一步加强和巩固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地位打下基础。
    
    五、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公司具有充足的人员储备
    
    公司创始人及管理团队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对行业发展认识深刻,能够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及时、高效地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的发展战略。
    
    公司凝聚了全球的优秀人才,在全球市场进行业务布局,核心团队长期从事于光伏产品和光伏系统业务,具有丰富的市场、技术和管理经验。专业的核心团队的优势有助于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位置并在行业波动中实现可持续发展。
    
    2、公司具有充足的技术储备
    
    公司拥有光伏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两个国家级创新平台,长期保持行业领先的技术优势。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拥有逾800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300余项。凭借雄厚的创新研发能力、领先的核心技术能力及持续向好的企业经营质量,入选科创板企业科创能力20强、科创板高端装备类企业科创能力10强,系唯一上榜的光伏企业;公司还入选2019江苏省百强创新型企业第二名,实现连续第四年上榜且排名保持前三。
    
    公司始终坚持在高效电池、大功率组件等领域先进技术的研发投入,既关注前沿技术的研究,也关注量产技术的推进。基于210mm大尺寸硅片,公司采用创新性版型设计、多主栅技术、叠加无损切割、高密度封装等先进技术推出600W+至尊系列组件,致力于 600W+超高功率组件和解决方案在应用端价值最大化,引领行业正式迈入光伏600W新时代。
    
    3、公司具有优质稳定的客户资源
    
    公司一直在加速全球化布局,实现市场全球化、制造全球化、资本全球化和人才全球化,公司拥有国际化管理、研发团队,是全球光伏行业中国际化程度最高的公司之一。在此过程中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不断提升。
    
    公司是我国最早从事光伏电池组件生产、研发和销售的公司之一,在长期的生产经营中,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并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了稳定高效的产供销体系,打造了电池组件研发制造领域的领先品牌。公司在光伏系统业务方面也建立了优势,在国内外开发了丰富的光伏电站项目资源,已经成为全球重要的光伏系统公司。公司积累了行业内较高的知名度,建立了优质的客户资源,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ENGIE SOLAR S.A.S.、TOTALGLOBAL PROCUREMENT等境内外知名客户建立了合作关系。
    
    六、公司应对本次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投资者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加强经营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盈利能力、强化投资回报机制等措施,提升资产质量,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
    
    (一)加强募投项目推进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盐城年产16GW高效太阳能电池项目、年产10GW高效太阳能电池项目(宿迁二期5GW)、宿迁(三期)年产8GW高效太阳能电池项目、盐城大丰 10GW 光伏组件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推进公司先进产能扩张,增强供应能力,巩固行业优势地位和扩大公司的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优势,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
    
    (二)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规范管理募集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使用。
    
    (三)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保持稳定的股东回报政策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公司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公司章程》规定了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和调整原则,明确了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和分配比例。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公司将继续广泛听取投资者尤其中小投资者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确保本次发行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高纪凡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确保本次发行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新的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的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相应法律责任。”
    
    八、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前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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