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和审慎检验的基础上,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
金用于其他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之一“现有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公司在福建省宁德市投资建设的“年产1.5万吨锂电铜箔项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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