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为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迪贝电气”)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聘任丁家丰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的提名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丁家丰先生具备所聘岗位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现其有禁止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情形,亦未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惩戒的情形。同意聘任丁家丰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其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一致。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伟华 彭 娟 李 鹏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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