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财务资助因子公司上海鏊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鏊投”)出售全资子公司上海鏊投广告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鏊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100%股权后,导致公司被动形成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其业务实质为上海鏊投对原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性借款的延续,且各方签署了《债权确认及还款协议》并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借款的可回收性。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财务资助构成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王德建 王娟 王新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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