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已于会前获得并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公司本次交易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财务资助因子公司上海鏊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鏊投”)出售全资子公司上海鏊投广告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鏊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100%股
权后,导致公司被动形成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其业务
实质为上海鏊投对原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性借款的延续。本次财务资助符合《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综上所述,我们对本次对外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且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德建 王娟 王新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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