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是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投资价值的认可,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树立良好资本市场形象,以及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监事、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推进公司长远发展的重要举措。
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公允、合理。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合法、合规,并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方案。
独立董事:刘爱明、肖海军、蒋星睿
202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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