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药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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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委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业委员会,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职审计人员实现其对董事会、投资者以及其他与组织有利益关系的外部组织的义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专职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一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且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其中独立董事委员2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由该名独立董事担任。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下列职权: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2.指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3.负责管理层、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组织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年四次,一般在董事会会议前召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集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主任委员提议;
    
    (二)二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四条 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保证在会议召开前3天将有关信息送达各位委员。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董事会办公室按期提供信息。
    
    第十七条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委员的书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向董事会汇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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