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公司核销长期挂账应付款项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对部分长期挂账应付款项进行核销,核销金额合计18,380,589.71元,全部转入2020年度公司营业外收入,将增加2020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18,380,589.71元。本次核销的应付款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有利于保障公司规范运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核销长期挂账应付款项及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事项。
独立董事:吴国萍 王文生 董汝幸 毛志宏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5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