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2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2月25日,同意以20.00元/股的价格向14名激励对象授予59.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对《关于聘任曲献伟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曲献伟先生目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我们未发现曲献伟先生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丧失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曲献伟先生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符合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聘任
曲献伟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提名、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曲献伟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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