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上述,公司就本次授予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还应根据《管理办法》、《披露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披露业务指南》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就本次授予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还应根据《管理办法》、《披露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 式叁份,经本所 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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