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七届董事会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七届董事会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认购浙江容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相关事项变更的独
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景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认购浙江容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相关事项变更,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上海景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认购浙江容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相关事项变更。
二、关于对翔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进行处置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孙公司浙江景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拟对翔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处置,充分考虑了其未来发展及资金使用规划,处置翔宇药业股权收回投资款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投资者创造更好的投资回报。处置项目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全资孙公司浙江景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翔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处置,同时授权董事长决策退出方式、价格等事项并签署相关协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七届董事会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潘煜双 王诗鹏 金赞芳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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