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和长期贡献的管理和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和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管理办法》和《实施指引》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3、《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和拟订、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指引》和《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核心管理骨干和核心业务骨干等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将《激励计划(草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及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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