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暨收购资产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向全资子公司Great Star Tools USA, Inc(以下简称“美国巨星”)增资 5,000 万美元,并由美国巨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 Shop-VacCorporation(以下简称“Shop-Vac”)的相关资产后,公司将进入北美吸尘器市场,展开公司在电动工具领域的初步布局,进一步优化公司的整体产品结构,提升公司对客户的服务能力,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本次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暨收购资产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确保不影响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可以提高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审议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为《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刚: 陈智敏: 施虹:
二○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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