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67号
陈志永、陈向明、顾桂新、蒋建林、陈军、于波、郑希来、夏传宾、
朱领: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中天运[2020]审字第 90495 号),形成无法表示审计意见的基
础为: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不确定性、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无法确定公司期末商誉减值计提、函证受限等。
公司董事陈志永、蒋建林、陈军、于波,时任董事陈向明、顾桂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
公司监事郑希来、夏传宾、朱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并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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