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博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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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金博碳素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
    
    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
    
    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按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八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见附件一),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函(见附件二);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九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形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及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规范运作》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本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12月22日附件一:
    
    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申请人员                          所在部门
                                                              □暂缓
         申请时间                          申请类型
                                                              □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
         因及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       □是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是
      息知情人登记表        □否       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
         审核意见
           备注
    
    
    附件二:
    
    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作为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各项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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