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收购杭州枫郡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了履行其与公司控股股东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承诺,实现枫郡超市产权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收购杭州枫郡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黄海燕、张海峰、谭洪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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