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易购: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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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024 证券简称:苏宁易购 公告编号:2020-096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0年12月23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苏宁总部办公楼会议中心。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孙为民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7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481,785,9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
    
    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514,659,6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8%;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17,350,4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67,126,2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6%;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共5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06,049,3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
    
    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孙为民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以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董事长张近东先生、董事徐宏先生、杨光先生因工作安排,未能参加现场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林亚青律师、孟庆慧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案2为特别决议,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提案均为普通决议,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提案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赞成票6,471,935,4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48028%;反对票9,85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51970%;弃权票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赞成票413,549,3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673476%;反对票9,85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326501%;弃权票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24%。
    
    提案2:《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票6,481,135,7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9969%;反对票64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9968%;弃权票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6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赞成票422,749,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46434%;反对票64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52598%;弃权票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968%。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林亚青律师、孟庆慧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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