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ST华塑 公告编号:2020-098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21号)(以下简称“批复”)核准,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47,644,935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47,644,935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9,144,517.1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8,500,417.8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12月22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14-00023号”《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以下称“甲方”)近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以下统称“乙方”或“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初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存放金额(元)
华塑控股股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全部用于补充
228211******26547 238,500,417.81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流动资金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乙方通过回复丙方出具的单位函证、协助丙方现场查询甲方募集资金账户等方式配合丙方。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钱亮、陈杰任意一人可以在乙方工作时段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介绍信。
5、甲方按月从乙方打印对账单,并于每月10日前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当在支取金额超过前述标准的下一个工作日前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回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9、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解除。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督导机构的,本协议自甲丙双方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11、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协议各方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届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2、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