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兴能源: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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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业务交易监管流程,防范期货业务中的各类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期货交易业务仅限于与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价格发现功能,有效防范和化解产品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的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从事期货业务的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期货业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以套期保值和防范减值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子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期货交易账户,不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交易,自有交易账户也不得为他人提供交易服务。
    
    第六条 子公司应具有与期货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资金,其资金使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制定期货交易业务的会计政策,确定期货交易业务的计量及核算方法。
    
    第三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是期货业务的主要决策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授权组建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二)审议批准公司期货业务的基本制度;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期货交易方案;
    
    (四)审议批准其他与期货业务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建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主管公司期货业务。由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分管采购副总经理、分管销售副总经理、开展期货业务子公司总经理及相关人员构成,其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期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审核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三)期货业务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
    
    (四)审核公司年度期货交易方案;
    
    (五)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期货交易方案
    
    (六)向董事会汇报公司期货业务的开展情况;
    
    (七)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司市场管理部为期货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修订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二)审核并汇总各子公司期货业务方案;
    
    (三)对各子公司期货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四)定期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期货业务工作进展及风险应对事项;
    
    (五)负责期货业务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六)组织各子公司相关人员参与期货业务培训;
    
    (七)履行期货领导小组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建立健全期货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细则,应当根据期货业务具体情况设置权责清晰的职能部门或岗位(可由现有部门或人员兼任),但业务操作实施与风险控制不得由同一部门或岗位兼任。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期货领导小组为期货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期货交易方案的套期保值投资额度(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由期货领导小组确定,审批权限按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期货交易,须由审批机构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经审批后的期货交易总额度,可以在12个月内实施循环交易。
    
    第十六条 期货业务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子公司应与年度预算同时提交年度期货业务方案。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 子公司年度期货业务方案由公司市场管理部审核并汇总后提交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年度期货业务方案至少包括交易种类、标的数量、套期保值额度、市场分析及风险对策。年度期货业务方案须对全年套期保值计划及套期保值额度做详细列示。
    
    第十八条 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就公司市场管理部提交的期货交易方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按照权限审批执行。
    
    第十九条 子公司如需对已经批准的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方案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期货业务须对相关风险保持必要关注: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
    
    (二)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
    
    (三)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
    
    (四)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五)确保交易指令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第二十一条 期货交易的风险处置与管理:
    
    (一)子公司的交易行为与批准方案有差异时,公司市场管理部应立即报告期货领导小组;
    
    (二)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子公司及时向公司市场管理部报告,市场管理部及时向期货领导小组子公司报告。子公司应同时提交分析建议报告。
    
    1.期货相关品种的价格出现与建仓方向相反的涨跌停;
    
    2.期货账户存在被强制平仓的可能,需要补交保证金;
    
    3.期货头寸对应的现货订单发生重大履约变化;
    
    4.期货经纪商存在违约风险;
    
    5.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6.年度期货方案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建立风控专员制度。子公司均应设置独立的风控专员,负责与公司市场管理部对接业务,其主要职责为:
    
    1.监督相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制度情况,对交易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控制;
    
    2.实时监控期货头寸及交易情况,确保交易符合年度期货方案,对不符合方案的头寸进行清理。月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该月度期货交易情况;
    
    3.评估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月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该月度风险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参与期货业务的所有人员应当充分了解期货风险,严格执行期货交易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期货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市场管理部,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或更换经纪公司。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人员、风控专员,加强有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期货业务,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市场管理部报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情况报告。
    
    第八章 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期货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期货业务的开户文件、授权文件、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档案的应妥善保存。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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