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顺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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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057 证券简称:万顺新材 公告编号:2020-116
    
    债券代码:123012 债券简称:万顺转债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844号)批复,同意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截至2020年12月17日,公司已实际发行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900万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0,000.00万元,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1,737.45万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为人民币88,262.55万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已支付的保荐及承销费用1,200.00万元后的余额为人民币88,800.0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2月17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0】第5-00030号)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意全资孙公司安徽美信铝业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公园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濠江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濠江支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尽快与专户存储银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开户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汕头万顺新材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391680100100056848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公园支行     200302052920011768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濠江支行    44050165080100000762
       安徽美信铝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632555095
         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39168010010005701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濠江支行           683474023120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以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账号为391680100100056848,截至2020年12月17日,专户余额为88,8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7.2万吨高精度电子铝箔生产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苏永法、崔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邮件、传真、微信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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