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作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过仔细的核查,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全资子公司新增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本次湘潭电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与关联方四川裕宁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新增关联交易的事项事前取得了我们的认可,决策程序合法公正,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新增关联交易主要系机电公司承接关联方的工程项目和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属于其正常业务范围,有利于满足关联方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机电公司业务发展。上述关联交易是各方本着平等合作、互利共赢原则进行的,遵守了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定价公允,结算方式合理。
本次新增关联交易占公司收入比重较低,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于全资子公司新增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汪形艳
何 琪
周 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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