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政府收储公司部分土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收储是应台州中央创新区建设需要,公司所属土地属于政策性收储对象,且公司有能力对前述土地上的生产线在搬迁期内进行适当妥善安置,本次收储后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本次收储有助于公司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交易价款是依据评估报告和双方友好沟通,我们认为本次交易价格合理,交易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马东立) (常 明) (徐建军)
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