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威合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博威合金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2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0年12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在公司指定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逾15天。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12月23日14点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鄞州大道东段1777号博威大厦11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0年12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 2020 年 12 月 23 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4,871,516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778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名,均为截至2020年12月15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326,051,3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27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8,820,1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508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3,138,8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260%。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495,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103,9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443,4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5%;反对5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051,7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8%;反对5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443,4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5%;反对5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051,7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8%;反对5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443,4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5%;反对5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051,7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8%;反对5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4,871,5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通过。
    
    6、审议《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4,871,5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3,138,8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董事会增加授权董事长借款审批权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4,819,3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7%;反对 5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灵芝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杨镕澺
    
    2020年12月23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图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博威合金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