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07 证券简称:健友股份 公告编号: 2020-116
债券代码:113579 债券简称:健友转债
转股代码:191579 转股简称:健友转股
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58号),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7,800,000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8,000万元,期限为6年。此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 7,000,000.00 元(不含税金额),其他发行费用1,714,150.94元(不含税金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71,285,849.0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2月23日全部到位,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天运”)已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中天运【2020】验字第90090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及《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
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020年12月23日,公司与中金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
下简称“江苏银行南京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中
信银行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1、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单位:元
序 开户银行 开户单位 银行账号 账户金额
号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南京健友生化 8110501012101655139 570,000,000
公司南京分行 制药股份有限
2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31300188000004335 203,000,000
公司南京分行
合计
三、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为:8110501012101655139,截至2020年12月23日,账户余额为570,000,000
元;已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1300188000004335截至2020年12月23日,账户余额为元203,000,000元。
2、该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1)高效智能化高端药品制剂生产线建设项目、
(2)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
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姓名)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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